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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9-29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中小企字[2013]1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立即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行文于2013年10月10日上报(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申报),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报省局同时报市中小企业局,电子邮箱: srdbk@163.com
联系人: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科
韩凤真 电话:0793—8306269
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俞 超 电话:0793—8236912

上饶市中小企业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9日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中小企字[2013]113号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组织申报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申报程序,按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属地原则,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即:凡在本辖区内登记注册,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自愿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市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逐级向上推荐,其中设区市市直和省直单位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别由设区市和省中小企业局直接受理,地税事项由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核并逐级上报。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在申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基本条件,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逐级向上申报。
三、经批准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期限已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
四、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逐级上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各地如发现有违反规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经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请通知辖区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统一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版申报软件”,申请单位可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 sme.gov.cn 。
六、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0月15日前,按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第六条的四项内容要求,联合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 sjxydbc@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局信用担保处
李湘丽 电话:0791-86285725
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熊珺雯 电话:0791-8642670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填表日期:

担保机构名称(全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在城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联系人负责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成 立 时 间
注册资金(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所在城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担保资金总额(万元)负责人: 公章
从 业 人 数(人)
收取担保费率(%)浮动范围
最近完整财务年度担保和财务情况
担保企业 户数(户)当年担保户数
中小企业户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小企业管 理部门审核意见
在保户数
担保贷款 金额(万元)当年担保总额
在保金额负责人: 公章
风险准备与代偿(万元)提取各类准备金总额
代偿总额
代偿损失
经营收入 (万元)总 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其中:担保费收入负责人: 公章
利润总额 (万元)
累计纳 税 (万元)营 业 税
所 得 税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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